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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而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当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的标的履行。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二)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
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受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应有四个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
一押三付是指的承租方和租赁方约定,承租方先向租赁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以及一个月租金作为押金。这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的表达押金和租金的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租房者提前预交了一个月的押金。这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出租方的利益,将租房的风险转移给了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