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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可以,但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对上市有影响,担保形成或有债务,大额事项上市需要公告。公告后果需要判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的,如果各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担保的数额不违反公司章程的限额的,是有效的。未经股东会决议是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一定无效。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可以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
可以。只要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被担保股东回避的情况下经由股东会决议,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为股东提供的担保都是合法有效的。 风险提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法
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但是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公司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清算申请。公司出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不依法成立清算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清算。债权人没有申请清算的,则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股东在向法院申请清算时,应
公司股权能够进行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也就是说,上市公司采用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方式,来购买资产,特定对象采用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则认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