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夸大政策的作用,模糊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拆迁方会凭借企业对法律法规的陌生和信息的不对称,宣称补偿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决定的。事实上,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也是有关于征地和拆迁的法律法规。如2020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就是适用于国有
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在征补条例出台之前,关于拆迁也是有诸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也有很多关于拆迁队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
拆迁补偿政策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拆迁的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可能做到完全按照政策执行。
所以企业在遇到拆迁时或在听说拆迁时,要及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向专业人士咨询,不要太过相信政策中规定的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在补偿方案有违法情况的时候,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复议和诉讼,通过复议和诉讼来确定拆迁补偿方案的违法性,同时通过复议和诉讼更多的是创造谈判协商补偿的机会,使最后得到的补偿合理合法。
二、以谈判之名探知
被拆迁人底线,制定拆迁策略
在拆迁开始后,一般拆迁方会安排人像被拆迁人进行谈判,实际上就是向被拆迁人进行简单的询价,很多被拆迁人以为拆迁方的这种询价行为是为了谈判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但是,实际上拆迁方的首次询价都是为了探知被拆迁人的底线,根据被拆迁人的要价高低制定下一步拆迁的策略。如果企业在拆迁方开始询价的时候报价低,则政府会在此基础上再压一压,尽快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企业在拆迁方开始询价的时候要价超过拆迁方的预期,拆迁方会想尽办法对企业施加压力,如:断水、断电、断路等。
所以,企业在面对拆迁方进行这种名义的谈判时,不要贸然报价,要确定对方的真实意图。在未来双方形成平等的平台,有真实的谈判意向时,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谈判。几遍是正式谈判也是需要有很多注意事项的,需要在对拆迁的合法性有整体的把握,对自己的被征收财产有正确的预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达成最后的目的的,所以企业方在拆迁时要在专业人士的陪同下进行,否则不但达不成目的,还会错失谈判的时机。
三、将部分拆迁款变奖励,以奖励促拆迁
很多拆迁项目都是有奖励的,拆迁方也会告知企业方,如果能提前搬迁的话会有奖励,很多被拆迁人并不知道这其中的陷阱,认为如果不抓紧签字就会损失该奖励。其实在实践中即便是错过了奖励期,拆迁补偿的金额也是不会少的。奖励的钱本身也是作为安置的钱,只是拆迁方将其从总的赔偿金额中提出部分,作为奖励,以此来促进拆迁项目快速进行。
拆迁虽然不是拖到最后补偿就一定最多,但是早早就签了协议的一定是补偿较少的。所以,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不要盲目着急签字,要咨询专业人士,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要因小失大。
四、利用关系谈补偿,实则为了减少补偿
在拆迁中,有时拆迁方往往会通过跟被拆迁人有关系的人的关系来解决拆迁补偿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些人以跟拆迁方之间有关系为由,声称可以帮助被拆迁人提高补偿,往往他们事实上都是在帮助拆迁方促成拆迁。一种情况是拆迁方会对被拆迁人的家属施压,如果被拆迁人的家属恰巧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等,就会有可能
被告知不用上班了,回家处理一下拆迁的事。亲属的这种帮忙和施压会促进
拆迁协议的签订。
所以,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冷静,知道拆迁方的真实意图是为了通过这种手段以很低的价格促成拆迁。很多企业方在遇到拆迁时也会习惯性的先去寻找关系;试图通过关系解决补偿问题。拆迁补偿款涉及到多方利益,实践中不可能有任何人可以通过关系提高补偿,除非拆迁部门的领导渎职犯罪。拆迁是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的,承诺能帮上忙的关系基本上都是拆迁方安插的人,企业要擦亮眼睛,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对企业的合法合规审查促成拆迁
在拆迁开始后,拆迁方在无法顺利与企业达成补偿时,往往会通过各种方法找企业的毛病,以此增加谈判的筹码。比如,会审查企业的各类证照,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会查企业是否偷税漏税,是否存在劳动人事方面的问题,
消防是否合格,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等。用这些方式给企业施加压力,让企业尽快签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