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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反诉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一方起诉离婚能缺席判决,但是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是被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此时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是被告出具了不到庭的书面说明,此时也可以缺席判决。 【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举证,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缺席审判的法律依据如下: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
离婚诉讼缺席审判条件是经过合法传票传唤之后,仍然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法院在做出离婚缺席判决书和当事人是需要执行相关的离婚的手续的,当然了,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如果对此不服的话是可以提出上诉的。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比较多见的。因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
起诉离婚时一方缺席,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结果如下: 1、一方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经法院同意。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通常情况下缺席的不利后果是,如果原告缺席,则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如果被告缺席,
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告是因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到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做缺席判决;另外,如果对方明知道要开庭,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法院也可以做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原则是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