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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送养收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收养证: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收养登记的申请。 二、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1、民政部曾颁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登记证,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2、即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首先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护照及相关的身份证明;2.跨国收养申请书(内容主要有收养目的及保证不遗弃、不虐待养子女等事项);3.出生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6.身体健康检查证明;7.有无受过刑事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1、自己工资收入、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
我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如下:1、首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或者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养父母如果要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和判决解除两种方式进行;在养父母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不得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但养父母和送养人进行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养子已满10周岁以上,还需要征求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人应该提交以下材料以供审查:居民身份证与户口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