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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4、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5、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核材料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核材料是一种用来在原子反应堆中进行核聚变,同时产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质,其本身具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人员受重伤或死亡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贮藏毒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全实现了某一罪(或说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标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在2001年刑法增设的罪名。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通过非法手段途径,实施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行为,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的
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因追逐竞驶,导致情节恶劣的; 2、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具体指的是驾驶人每100毫升的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则属于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为: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他人中毒的严重后果,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要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其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中毒,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