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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人的代位权举例说明: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业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在法定继承体系中,代位继承是一项重要环节。其核心含义为,若继承者之直系亲属早于继承者离世,则该亲属的直系晚辈可依法接替继承遗产权。举例而言,若继承者的子女先去世,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即可代位继承;若继承者的兄弟姐妹先去世,其子女亦可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妻子是代位继承人这件事情 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
关于代位继承后再转继承这件事情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
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这件事情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以下事实: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都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如果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其他的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