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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有哪些

2022-04-14 519
普法内容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下: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强迫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手段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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