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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知情也是要还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欠的债妻子是否还需要还视情况而定。 1、如果男方欠债,但是事后经过女方的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女方应当偿还。 2、如果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当偿还。 3
妻子在外欠债丈夫不知道不需要承担,除非欠债的这一方将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不知情,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规定,只有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经营的债务等夫妻共同债务,才有清偿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也不继承遗产,不用还
首先,关于债务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该借款是用于支持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毫无疑问这将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责任,他们必须对该债务进行清偿。 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层次关系,一是夫妻做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共同享有财产权,当然也要共一承担债权。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妻子与丈夫的人身侵权关系,妻子伤害丈夫理应进行赔偿,因此当丈夫为治病的必要花费,当然由妻
丈夫欠钱,妻子不一定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妻子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共债共签的情形。对于妻子一方确实不知情、同时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或者是丈夫一方在婚前就欠下的个人债务,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妻子都不需要承担连带的责
丈夫欠债妻子名下的财产,不会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只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只判决丈夫承担责任的,在进行强制执行时,不会强制执行妻子名下的财产,只会对丈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丈夫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
关于夫妻离婚时债务的承担问题,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出具的借据,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求借的借款,不管该笔借款用于何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其均有全部清偿的义务。除此之外,一方假借配偶的名义共同借款的,如果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