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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涉及以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因此,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属于无效条款,但有例外。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种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约定仲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约定仲
最高法院有裁定认为约定了法院管辖和仲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可裁可诉”,或“或裁或诉”约定,是一个可分割的条款,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关于诉讼的管辖约定仍然有效。这个观点是有道理的,应成为统一规则
合同中的仲裁管辖约定属于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条款,合同无效的,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的管辖法院,如果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合同借贷的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不同,管辖法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
人身损害赔偿,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是属于侵权纠纷,属于财产关系的纠纷。因此,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管辖法院,在法律上也被称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指的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