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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具体如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
行政仲裁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 《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一般是针对行政行为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纠纷。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有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
一直以来,谈到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少专家、学者、法官往往持否定态度,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与现实案例的复杂多样性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价值基础。法律一方面要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实现
房地一体主义体现在的以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第条、第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
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使其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享有裁量权的行政
我国宪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
中国现行宪法的制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也是1954年的宪法,为我国宪法提供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