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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为《刑法》的第二百七十二条,其主要内容规定了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专项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定挪用资金罪
行为人挪用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的行为,是专项资金挪用。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
挪用专项资金的定性依据为: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专项资金挪用: 1、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2、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外借专项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定性为挪用。行为人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破坏专款专用的原则,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科研、、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或者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
挪用资金罪的三种情形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
挪用资金罪需要的证据就是账册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在实际的挪用资金案件中,通常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账务证明,一般账册记录着所挪用资金的出入、流向,也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公司的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以及他人的何人账户中。 根据《中华
因为专项资金属于公款,对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标准都是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专项经费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属于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较大数额的公款数额进行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