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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不太容易分清,因此严格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尤为重要。广义上的劳动关系是指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国务院原劳动
一、双方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2、适用的法律不同。3、主体资格不同。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六)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两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
解除劳动关系方式,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没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其他的文件确定劳动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的,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确定劳动关系,还可以通过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只要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