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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如果有限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内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解散程序: 1、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进行清算; 5、公司清算组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1、合伙协议国家不干涉,是私下签订的。 2、合伙协议是各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的,即具有法律效力。合伙各方均应当遵守。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协议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协议
可以自行清算,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清缴所欠税款,注销税务登记; 3、清理债权、债务; 4、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
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 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 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
合伙做生意的,协议应当这样写: 1、合伙的事项是什么,这个是必须写清楚的; 2、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3、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4、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5、合伙事务的执行; 6、入伙与退伙; 7、合伙人发生争议后,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