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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解除合同提前通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1.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比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也就是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补助的一种方式,同在职补助不同。 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1,可以 2,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承诺书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
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现在仍然有效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08年1月
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至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
经济补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向员工支付经济上的补助。又可以被称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两者的支付条件不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包括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执行裁员、双方共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合同到期是否重新签订的情况。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一方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约,也可以不履行
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