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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的情形

2020-06-07 294
普法内容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后,由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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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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