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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共同强奸一人既遂一人未遂,也属于轮奸。轮奸是强奸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如果二人以上具有共同强奸的故意,并且共同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企图轮流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也构成轮奸。
由于轮奸是基于共同奸淫认识的共同实行行为,按照强奸罪中认定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要实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犯,无论其为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还是共同实行犯,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均为强奸既遂,因为是共同犯罪。
具体看情节和时间,看是否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强奸既遂和强奸未遂的界定标准: 1、强奸既遂是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2、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
轮奸是属于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未遂则意味着没有得逞,可以从轻处罚。刑罚轻重还要考虑在案件重点地位和作用等,综合判定。
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行为人触犯强奸罪,如果未遂仍然要判处刑事处罚。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强奸妇女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有强奸妇女多人,或者多次强奸等的严重情节,还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犯
强奸未遂的类型包括: 1、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1)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
强奸未遂需要以下证据: 1、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物证; 2、书证,如被强奸者向他人描述的书信等; 3、证人证言,即知情者对警方提供的关于强奸案件的相关证词; 4、被害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