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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 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关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条款,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正确理解应是: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可认定与该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合法权益,或者给其增加不应有的义务。
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
法律利益关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个人或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不利影响,只要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考虑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法律利害关系可以理解为:个人或组
一、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
一般来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此外,最长的权利保护期间为二十年。但是,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地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诉讼时效
申请断绝亲子关系的,可以分为断绝养父母与子女的收养关系、以及断绝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这两种情况。养父母与子女的收养关系,一般可以通过协商、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处理。但是亲生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无法断绝。 具体流程是: 1、断绝养父母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一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