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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利害关系。 1、利害关系人一般以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2、债权债务债权是得哀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
不当得利纠纷属于物权纠纷。物权纠纷: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这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的性质。侵犯他人
不当得利属于债务。 不当得利债务是债务的类型之一。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因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不当利息本身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损失人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利益而不返还
一、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行政行为侵犯权益的直接当事人。"法律利益关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债权债务是民法权利,必须要求他人为某种行为(行为或不作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他人受损,自己受益的行为。不当得利为债权产生的根据,受到损害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不当利益的人返还该不当得利。受损人为债权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这一民法原则适用于破产制度。若债务
不当得利债务是一种债权。债权可以由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利益和其他法律规定形成。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受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应有四个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物权和债权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物权是指,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对他人的干涉予以排除的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特性,发生于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物权直接在物上进行设定,如果物灭失,则权利也会灭失。然而,债权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不同,债权转让是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的,而债务承担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主要是由于,债权转让涉及的是权利转让问题,无论权利流转到哪一方手上,债务人都是特定相对的,权利的转让不会影响债权的实现,权利转让也不会影响债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