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的程序
1、整理资料和证据
立案前需要先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相关的
继承诉讼证据,例如遗嘱公证书、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赠与扶养协议等等。
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时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1)遗产继承纠纷立案时应提供的证据材料
(a)提起继承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b)原告的身份证明。
(c)授权委托书及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的代理人是自然人,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提供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如委托代理人是原告近亲属以外的人,应提供委托代理人推荐函);
(d)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e)法定继承要提供证明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明。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
收养关系证明书;
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被继承人的其他
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或
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f)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明。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交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的证明;
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g)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明。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
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
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h)有具体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i)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j)因客观原因对证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无法自行收集,或者虽经委托代理律师亦无法收集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进行查证。
2、书写和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虽然书写很简单,但要注意信息的齐全和合法,也要注意起诉状的格式,注明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诉讼管辖与诉讼时效
无管辖权的法院不能接受该继承纠纷的立案,动产继承的由被继承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继承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超过诉讼时效的继承案件也不能起诉。
二、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遗产继承纠纷起诉前注意事项
1、起诉前要自酌和咨询
遗产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给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财产,遗产继承人均有权依法继承财产份额。事实上有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主观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与依法确认的是有差别的。
所以在起诉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时可向律师或法院接待室咨询,避免在诉讼中形成错误观点,以求在诉讼中取胜,也可以避免浪费自己的财力精力。
2、如果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被他人占有或多占了份额,在诉前,可以与占有人协商。
如果商谈后,对方自愿拿出遗产并在份额上双方都满意,就可避免诉讼。当然,这种交涉和商谈要在明了法律,认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即使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好了遗产,日后也易产生纠纷。
四、案件处理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