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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代他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当然也就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除非配偶一方有证据证明该所谓的“股权代持”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另一方逃避分割股权而为之。 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未做支持或者反对的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十八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
依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了事实出资后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
离婚办理股权代持,通过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方法,在协议中要将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的条款和可能导致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解决条款都一一列明。 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让他人代持,在离婚时想要主张分割,
离婚案件中,因为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能特别授权代理人单独出庭,只要当事人能出庭且能表达意思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出庭,因此,离婚案件是不能够特别授权的。也就是不能、不可以全权代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 1.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4.债务人怠于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可以告知被代理人要求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知道后未做支持或者反对的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十八第二款规定相对人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者假名出资”,主要指的是他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处置的方式。 首先,法律是认可股权代持的合法性的;其次股权代持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又可以被称为“委托持股、假名投资、或者是隐名投资”,主要指的是实际的出资人和他人约定,以他人的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在司法解释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按规定来说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的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名义股东取代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实际出资人往往只享有依代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