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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对累犯一般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措施。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检察院、法院认为可以取保候审的仍然需要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要求嫌疑人或者被告
逮捕了,要取保候审很难,如果具备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争取。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累犯一般不能办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条件分别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其他法
取保候审采用保证人担保的,执法机关首先对当事人提出的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保证人应当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所规定的义务,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取保候审采用保证金方式担保的,执法机关应当以保证当事人不
法院还要办取保候审,是因为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再次要求办理取保候审,简单说就是案件在向法院起诉前已办理了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到法院后,法院要对是否继续取保候审重新做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
取消取保候审的流程: 1、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委托人在取保候期限届满之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被取保候审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申请; 2、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
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正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因此,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