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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1、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三种情形: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实际上破产但不申请破产的; (3)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又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24年《公司法》修订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赋予股东更多的自由决策空间,但在此情况下,股东对于出资的实缴义务并未消失,股东享有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是否负有补足出资义务?
在公司解散或者是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未到出资期限,也应当缴纳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认缴的最长的期限是二十年,之后还可以进行变更。
根据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相关的规定,若是债权人等提出的企业破产请求被法院受理,认缴了资金或者是认购了股份的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额,即使之前规定的缴纳年限没有届满,管理人依旧可以要求其承担出资义务。
2013年《公司法》修订将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赋予股东更多的自由决策空间,但在此情况下,股东对于出资的实缴义务并未消失,股东享有实缴出资的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参照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仍继续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破产法》第35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破产或解散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予保护。此外,《九民纪要》规定,股东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
股东变更,可以不需要股东到场。股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代理股东签订变更协议,但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协议书,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的手续。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独资无法增加股东。 自然人独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特殊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