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比
自然人犯罪追诉标准往往要高,而量刑幅度要轻,但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呢?这里我想和大家交流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单位意志
根据刑法规范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单位意志的体现,往往有这么三种形式:一是比较典型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二是由单位的负责人决定或同意,三是被授权的其他人的决定和同意。
在司法实践或者辩护过程当中,我们还要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单位负责人的意志不得重复进行评价。
2.单位利益
按照现有的刑事规范或者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单位利益体现在两方面。从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或犯罪动机来讲,是为单位谋取的
不正当利益;那么从犯罪结果的角度来讲,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单位利益如何认定,这是一个很棘手、很复杂的问题。现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比如我现在手上正在办理的这个案件,也就是一个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的问题,因为追诉标准的不同导致利益认定的转变。因为根据当事人的交代,行贿的金额是不到20万的。他作为上海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总经理,在业务发展的过程当中,与相关的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不正当的经济往来。那么检察机关在立案调查过程当中,就一直强调,他作为杭州公司的总经理,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也有自己的利益,体现为一个业务做了以后他可以从中拿到奖金或者是业务提成,所以认为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单位利益。因为行贿金额尚未达到单位行贿的标准,所以办案机关在作审讯笔录中一再强调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利益,并以个人行贿立案调查。对此,我们也是据理力争,最后检察院作出“疑罪不捕”的决定。
3.“单位”界定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要轻,但究竟哪些单位可以认定为“单位”,有以下几个问题。
(1)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合伙企业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认为,合伙企业和
个人独资企业一样,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但是我也查到,也有司法判例认定合伙企业也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其裁判的主要理由有这么几点:
一是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它突出的是单位和组织机构特征,并没有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单位犯罪主体。
二是刚才讲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这个解释的规定来讲,它并没有穷尽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必要特征。
三是涉案的这个厂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
普通合伙企业,有经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有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依法取得了采矿的许可(这个单位是一个采矿厂),具有对外公示、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且涉案的犯罪事实也是基于企业利益从事的活动,所以最后对这样一个情况也是认定为单位犯罪。
从这个判例的观点来分析的话,非法人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它并不以法人或非法人来界定,也没有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单位犯罪的必要特征,只要在经营活动中有独立的财产,有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同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基于企业利益的,也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当中的“单位”。
(2)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的“单位”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我们杭州也有这样的判例,比如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的
单位受贿罪,它就是以处室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犯罪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是内设机构、部门实施单位犯罪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它同时强调:“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在实践当中,我们也遇到了,比如卫生服务中心下属的卫生服务站、一些公司在各地的办事处或者是分公司,也都可以以分支机构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承担刑事责任。
(3)夫妻公司是否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需要具体分析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于股东为夫妻的
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能够作为单位犯罪的单位,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按照我们查到的案例显示:首先,公司法允许夫妻两人为股东成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从形式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成立单位的条件,在没有证据否定单位法人人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是单位。第二,公司是有专门的会计、财务基本规范,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和个人资产存在混同的情况。第三,涉案的责任人是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体现的是公司意志,被告人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公司能够承接到业务,因此,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以单位名义。第四,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着重要考察利益归属,违法所得是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而本案利益显然归属于单位。
与之相反,如果夫妻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则其单位人格很可能就被否定。
(4)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非当然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往往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并非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就都是单位犯罪。因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不是认定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单位犯罪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相反,很多单位犯罪是秘密进行的,甚至存在着大量的冒用、盗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所以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解释》也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与此相对应的,也有一个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并不是认定单位犯罪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