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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如下: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第二类精神药品四专管理包括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专册登记。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由国
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区别 精神药品的类别依据其产生的身体依赖性和对身体的危害程度划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本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把这类毒品俗称“传统毒
1、属于。 2、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其具有依赖性;非法性;危害性三大基本特性。 3、走私、贩卖、
与以往婚姻法将精神病人的婚姻关系,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不同,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一方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比如说严重的精神疾病,却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直接认定一方隐瞒重大精神疾病的婚姻无效,而是赋予
对于一方出轨造成离婚的情形,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规定损害赔偿。但是现行的婚姻法规定了重婚的赔偿情形。如果一方重婚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即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跟他人领取了结婚证,或者跟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涉嫌重
购置剧毒类和易制毒类药品需购买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1、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或成立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