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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确认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唯一所有者,学者们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尚未达成统一。在实践中,各地区及相关法院之间,甚至包括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对此也持有各自的观点与判断,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其中,最为主流的观点主张,若公司因债务牵涉纠纷
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规定,对于连带保证责任人,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责任人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属于保证方式的一种,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是不是连带责任担保得看担保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不能人家说是连带就是连带。 即使贷款人和其他担保人真收不到传票,因为已公告送达,法院也可以缺席审理、判决,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部分还是会判由他们他们承担,他们
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起诉债务人,可以择一起诉,也可以两个一起起诉。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
能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如此约定的则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应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起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
一般在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有义务要还清全部债务的,因此,如果连带债务人之一已经全部还清对债权人的借款,不过是还清自己的债务而已。可在对有其他债务人的关系上,则各有要负担的部分,所以当还清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债务人一同免责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