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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2023-05-17 5
普法内容
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1、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是适用留置送达的第一前提; 只有在受送达对象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在具体执行中不能颠倒两者的适用次序; 2、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应当邀请有关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对执法人员的送达法律文书的整个过程予以见证。实际上,这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见证留置送达的法律事实; 3、应当说明情况、记明事由; 在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讲明送达的情况及有关事由,让见证人明白适用留置送达的原因,并将当事人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进行记录; 4、送达人及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 在证明整个留置送达的过程中,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优于送达人员及其他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所 以,在邀请见证人时,最好邀请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见证,并请见证人在送达回证或者其他现场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不适用于留置送达的情形有: 1、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否认自己的身份,送达人员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受送达人真实身份,此时,无法适用留置送达; 2、受送达人不让送达人进门,更不会让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置在自己的住所,此时,无法适用见证留置,也无法适用拍照留置; 3、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为躲避送达,白天上班,晚上不回住所; 4、作为自然人的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者住所长期无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 5、受送达人是已经没有住所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又拒绝接受直接送达; 6、部分当事人自行到法院签收裁判文书,但是看到裁判结果不理想时,便拒不签收,此时无法留置送达,后当事人又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在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同样拒绝接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留置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且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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