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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3、抵押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以上规定不是很全面,建议公民在签订房地
1、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
行使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1。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恶意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该怎样行使破产抵消权呢破产抵销权是不是可以自动行使,也就是说,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交叉债务时,即可起到自动消灭相互债务的效
一、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对此作了规定: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常常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时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赋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恶意转
公民行使监督权途径如下: 1、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 2、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3、通过媒体工具,如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人大及其常委会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以下权利: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