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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
首先确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 如是一审案件,可以上诉。 如是二审案件,不能再上诉。 但不服二审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
死刑复核发回重审,是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性规定。由于一审法院可能违反法律有关审判规则的强制规定,不发回重审就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发回到原来的法院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有以下五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
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3
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二审再审的规定如下: 1、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