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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 关于发包人、转包人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实际施工人”。《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
通常在建筑工程领域只有总承包、分包、转包这样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里没有建设工程外包这一个概念,所以很难评价外包是一种什么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很难评价是否合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来讲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
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工程,基础工程是建筑工程中最基本的部分,它负责承载建筑物的重量,并将重量传递到地基之中。基础工程包括地基的挖掘、地基的加固、地下室的施工等; 2、结构工程,结构工程是主体工程的核心,它负责保证建筑物的稳定
即使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能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包给第三人。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
在建筑工程领域,通常使用总承包、分包和转包这些法律概念来描述工程建设的不同方式。然而,法律概念中并没有建设工程外包的概念。因此,对于外包这种行为,很难用一般的规定来评价其法律性质以及是否合法,需要根据
前我国企业兼并通常采取四种方式:一是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二是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三是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之后,把自己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人的行为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都转包给其他人或者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进行肢解以后,采用分包的方式,分别转包给其他人。 如果承包单位把自己承包
渎职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交叉现象在一些领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之外还有立法空白。根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的多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承包人即施工人,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