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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证据想要合法的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连贯性,不对其进行篡改、伪造。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证据是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或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比如在其工作处所
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解释;不能纠正或者做出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录音不是不可以作为证据,而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也就是说你只有录音一个证据是不行的,因为录音的技术问题并不
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
严格意义上,监控录像当然能够作为离婚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类型。而监控录像,就是视听资料的典型代表。但是,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不一定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人在收集视听资料,也就
手机的通话录音在法庭上能当证据。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录音资料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
大家好,我是110咨询网的特约律师张神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