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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没有规定必须要约定补偿金额,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二者的本质目的都是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保密协议不需要必须支付保密费,而竞业限制协议则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低于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其次,保密
如果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不给补偿金的,劳动者有下列救济办法:与公司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的,要按照竞业限制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是目前暂无规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具体赔偿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议约定,对此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竞业禁止补偿金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若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竞业禁止协议禁止的是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要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虽然也有联系,但是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 区别一,义务的性质不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事先如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而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只要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受损方的具体损失来进行判断。换句话说,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不能一概而论,并不存在能最多赔多少钱的说法。因为不同的合同有着不同的违约条款,根据违约条款的不同,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同。例如,
首先,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