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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是一方当事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通过收养行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
不可以拒绝赡养,法律有规定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里不包括家暴。父母子女遇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免除赡养义务: (1)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
女方去世,女婿不需要赡养女方父母。 法律上仅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未规定女婿对女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女婿对女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女方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女儿拒绝赡养重男轻女的父母是不可以的,如果情节严重有可能要坐牢,因为刑法中有遗弃罪的规定。就算父母重男轻女,女儿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女儿赡养父母的时候可以要求儿子也尽赡养义务。
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在被赡养人的子女不止一个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这些赡养人之间就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这是为了使各个赡养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妥善安排老人的赡养,分清责任、减少纠纷。但是,签订了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由此可见,不能因为父
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赡养父母。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子女要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消灭。 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也规定
女儿拒绝赡养父亲,还有继承权吗 女儿拒绝赡养父亲,根据继承法,无权请求分割遗产,或者就算能够参与分割,也要少分遗产。首先,法律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除非二人因为收养关系,而解除了自然血亲关系,就算父母不
父亲判过刑的,孩子不能当兵,因为政审不合格。 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征集服现役: 配偶、子女、直接抚养人或者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还没有查清,本人对其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家
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赡养父母。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子女要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消灭。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9条也规定了,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