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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单方面行为(意思表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应当通知相对人,但不得借助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不影响形成权行使的效力。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被追认的后果就是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如果一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则其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则
一、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方式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
不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的行为(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产生、变更、终止)的权利。形成权是形成法律关系的权利。行使形成权,要通知相对人,但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同意
第47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的合同, 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合同效力待定追认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包括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要使这三类合同有效,相关权利人必须进行追认。而法律规定的追认方式,就包括了明示和默示这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以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订立的财产转让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履约能力、缺乏订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