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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的法律后果: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1、当事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
仓储合同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仓储进行验收。保管人发现仓储不符合协议的
一、什么是仓储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说明义务 储存
仓储合同中仓单交付后的法律后果: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为: 1、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这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中的要求,就可以成立,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仓储合同和一般的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仓
仓储保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等。 保管人发
单方解除合同有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