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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男方一般如何答辩减免子女抚养费,你可以列举一点情形: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
离婚后双方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抚养费的给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减免情况有: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
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
离婚之后双方可以共同抚养子女。 根据法律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所以,离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是可以的。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判决都是从能否有利于孩子
抚养费可以增减,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如果孩子生病上学,实际需已经超过原金额,对方有能力支付的,可以要求对方增加。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支付抚养费的人失去了经济来源,无法按原
抚养费数额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费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面
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主要是指,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作出安排。其中,双方可以协议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协议成功的,就可以签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些标准来确定的,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
离婚后不一定要支付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抚养费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全部承担,另一方不再给付,但是如果经查实,抚养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独自抚养子女的,法院不会准许。如果要给付抚养费,具体数额取决于父母的收入水平、当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