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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起诉
对补偿和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作出决定的政府或者其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也可以直接不申请复议就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被征用人对征地安置和补偿计划有异议的,可以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公告阶段,被征用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计划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县人民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先向政府部门申请协调。由于征地补偿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征收后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如果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如果裁决不服,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在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维护权益。1、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有关市、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机关反应;在政府正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仍不认同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有: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如果征收决定尚处于征求意见期间,则被征收人应当及时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向政府反映反对意见,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满时,政府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并在听证会后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征收决定中的征收补偿方案。 被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