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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前提是: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是: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就是说,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企业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处理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
破产清算专户的法律定义以及清算组职能如下:在破产案件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接管,并将依法处置。其处置所得全部进入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银行开立专用户。这个银行专户,就叫做“破产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程序,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公司财产(非抵押物)处置顺序扣除破产费用、员工工资和安置等费用,不足偿付全部债务时由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偿还债务不足部分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
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前提是: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注销清算。民办学校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学校的债务进行清偿,清算结束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在清算时,要特别注意由谁对债务进行清算,如
破产清算的流程如下: 1、申请破产。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都有权作为破产申请人。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作出正式书面裁定,裁定中应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通过公告方式通知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