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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方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胁迫是强奸罪的手段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被称之为胁迫的情况其实非常广泛,从暴力胁迫到非暴力胁迫,从揭发隐私、毁损名誉到以
受人胁迫强奸杀人,同样构成犯罪,属于胁从犯。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强奸罪中关于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的认定为:暴力是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是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其他手段则是其他各种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
如果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实施了威胁、恐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或者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就认定构
如果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实施了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或者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 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就认定构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还有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
强迫劳动罪的认定有以下四点: 1、侵犯的对象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 2、客观上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必
对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是: 1、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一般由司法机关酌情予以认定。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情节恶劣”,一般要结合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的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
强奸罪是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触犯强奸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对行为人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例如两个人以上对被害人进行轮奸的,或者使得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