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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不一定不承认短信证据。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要求的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手机短信,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种类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 故,录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在我国,短信作为电子证据成为离婚证据有如下要求: 1、获取途径合法; 2、内容合法,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3、必须查证属实,即不得为虚构、恶意拼接的短信; 4、短信作为离婚证据的其他要求。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
短信以电子为载体,与以纸张为载体的书信一样起传达信息的作用,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因此短信的内容同样可作为证据使用。于是,公证人员正式受理了短信公证申请
可以作为证据,只是证明力强弱问题。如需法律帮助或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一、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在当
手机短信可以算作出轨证据。手机短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只需要注意采集方式的合法性,甚至是选择公证的方式,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一种,手机短信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数据难以保存,也容易篡改,要让法
手机的通话录音在法庭上能当证据。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录音资料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