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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否合理 行纪合同要求行纪人承担费用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有哪些应尽义务 (
一、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怎么认定 行纪合同的费用负担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签订行纪合同的双方,应就相关费用支出作出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
行纪合同约定不明的可以达成补充次协议,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合同纠纷争议问题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是没有约定约定费用,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此时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
合同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可对合同进行协议补充;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行使介人权
1、行纪合同约定不明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可以由双方协议补充相关事项; (2)若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不明的事项; (3)还是不能确定的,如价格不明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规定,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换句话说,就算双方事先约定不明确,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合同的履行期限问题达成新的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
合同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同时都因为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话,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换句话说,双方都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对损失的产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的话,就可以减轻当事
首先需要注意,双方解除了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意味着违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享有解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同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