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抵押物灭失债权一般不会灭失。抵押物是债权的担保物,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如果债权灭失的,抵押权一般会灭失;但是抵押权灭失的,债权不一定会灭失,除非具有债务履行完毕等情形的。
根据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很明显的发现:抵押人在抵押物灭失后是否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取决于抵押物是否是在抵押人处损毁以及抵押物灭失是否应该归责于抵押人。如果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抵押权人过失等因素灭失,且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则不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不一定需要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1、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2、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
一、不需要。 首先,因灾房屋灭失,银行不可能在原有抵押物(房屋)上实现抵押权; 其次,对政府重新划拨的宅基地,银行不但不能当然取得抵押权,也不得对此设置新的抵押权。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不完全灭失,抵押物灭失会引起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其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的灭失而灭失; 其二,因抵押物灭失而得到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时抵押权人仍可就该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根据法
抵押物失去债权一般不会失去。抵押物是债权的担保,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债权灭失的,抵押权一般灭失;但是,如果抵押权灭失,债权不一定灭失,除非有债务履行。
抵押物灭失,债权不会灭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不能。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
借条上面是可以写上抵押物的,但是如果是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的,那么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仅仅是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债务人可以提供抵押物。民间借贷,个人之间借贷也可以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的财产安全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目的在于限制申请人肆意进行保全申请,从而损害被担保人的财产利益。如因保全行为造成被保全人经济损失,被保全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判决后诉讼担保财产是否可以解封,需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