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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的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涵盖共同加害人的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两个方面:共同加害人的外部责任。关于共同加害人的外部责任,由于共同侵权比单一损害行为更具危害性,为了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常要求共同加害人承担共同责任。共同加害人的内部责任
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划分如下:如果是因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造成的,由行为人担责。如果公共道路的管理人未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
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公共道路管理人或者是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公共道路管理人或者是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行为人只要在公共道路上从事了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雇佣关系指的是受雇人向雇佣他的老板提供劳务,雇佣他的老板支付相应的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是不管雇佣劳动者的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对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下: 1、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无法再对外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本身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如果股东、董事、高管、清算组成员等应当对已注销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已注销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