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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一、约定之债。约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1、按份债务是指两个以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分别享有和承担债务。连带债务是指两个以上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者承担连带债务; 2、同一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区别: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
一、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二、相同点是一方当事人均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基于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不真正连带之债是基于同一法益而产生的债务。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在发生原因、目的等方面都有区别。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
合同是典型的意定之债,所以保险合同属于债权证明。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
1、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体现在: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一项标的来履行;而种类之债是指债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与原物同种类的标
以给付是否可以分割,而由多数债务人分别为之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其中,标的为可分给付的多数人之债,为可分之债;标的系不可分给付的债,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由同一原因所发生的给付,其标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数债权人所分享或
一般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并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但是所借的债务是用于了家
夫妻之间有债务纠纷也可以离婚。一般来说,夫妻在离婚时应当对双方的债务的清偿方式做出约定,如果存在纠纷,无法就偿还方式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法院,均有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首先,夫妻双方的债务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