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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继承人债务范围有哪些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债务是被继承人财产的一种消极财产,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
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经济案中债权人死亡,如果债权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诉讼终结,否则诉讼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
债务人是第一还款人,债务担保人是第二还款人,如果担保人的子女继承了他的遗产,自然也就继承了他的义务,也有还债的义务。如果没有继承他的遗产,就没有还债的义务。
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要先清偿债务,而这部分财产就是债务清偿中的继承财产,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部分,需要由继承人继承,死亡的债务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剩余的债务不用由继承人承担。
继承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为了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遗产管理人或者继承该债权的继承人及时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被继承人生前因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务。
在继承过程中,不仅会涉及遗产的继承,还会涉及债权债务的继承。要确定债权债务的继承范围,首先要就债权债务这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做出区分。对于债务的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为限度,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换句话
股权继承价格,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确定,可以高于当初出资的金额,也可以低于当初出资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股权不可以继承的情形外,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股权的继承人要求成为公司
内地居民想要继承在香港的遗产的,可以委托香港的律师来办理,申请人要提交相应的资料,根据香港法律来执行。 办理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流程包括: 1、让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核算死者的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的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对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