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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定金标准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此外,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一、标题。如,定金合同二、当事人双方信息。例如,甲方:某某,男,汉,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乙方:某某,男,汉,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三、写出主合同名称。如,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年
根据民法典合同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只能在接受格式条款和拒签合同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格式条款既可以是
首先应满足合同的合法性, 其次是各方当事人应具备适格的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除此之外还要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还有一个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应满足合同的合法性, 其次是各方当事人应具备适格的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除此之外还要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还有一个要特别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条款内容不是由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一方单独事先拟定,另外一方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就算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添加,也只能采取合同拟定方提出的附加条款。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
合同的格式条款主要具有下面几点弊端: 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讲,格式条款的订立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进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因此没有办法就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协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