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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应当变更为逮捕?

哪些情况应当变更为逮捕?

2020-02-18 164
普法内容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 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7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 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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