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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上的法人就是主体。 合同主体都是指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涉及两方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特殊性,我国的法律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还有不同的特殊要求,这
一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建筑合同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筑合同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方法: 1、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合同,涉及诉讼后,借用人和贷款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2、共同承包或者共同承包的建设项目发生纠纷后,应当以共同承包
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2、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建筑队等)签订的建
违法建筑简单来说就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建筑物,此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指《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在城市、镇等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论单位还是个人均应当向相关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处的”应当“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
诉讼时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规定的是确认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发生或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设定诉讼时效,不是保护债务人,而是促使债权人积极、主动行使债权,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