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不可以中途更换需视情况而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经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更换担保人;如果三方协商不一致的,则不能更换担保人。
担保人应符合的条件:
1、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才可以成为担保人,其中已满16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可以成为担保人。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账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
5、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或撤销担保之前不得
提取住房公积金或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不符合成为担保人的情形:
1、夫妻双方不能互相为对方担保,因为夫妻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共同对负债具有还贷责任,而担保人必须是第三人;
2、外地人是无法为本地人担保的,外地人户籍不在当地,可以随时离开,银行需要向担保人追要贷款时,可能难以联系到担保人,给自己带来很大风险;
3、被诊断为具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可以作为担保人的,他们无法对自己做出的事情进行判断,也就不可能
承担还款责任;
4、具有诈骗前科的人是不可以作为担保人的,这样的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概率非常大。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规定:
1、担保的期限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
(1)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就消灭。
(2)如果是保证担保的,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债权
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5种情况:
1、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4、超过保证期间的;
5、主合同无效的。
担保的分类: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六百八十二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