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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务部反垄断局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

何为商务部反垄断局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

2021-10-31 10
普法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一个并购是否构成垄断,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具体因素包括: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或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经济的竞争的其他因素。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其任务是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反垄断执法机关所干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面一般都很大,往往涉及整个市场或者整个行业。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都涉及大公用企业或者大跨国公司。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某些政府部门的意见就会左右这个机构的裁决,反垄断法就不可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反垄断法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当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因为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涉及行政权力,且其背后有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动机,如保护某些地方企业的利益或者保护某些国有企业的利益,盘根错节,关系复杂,调查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执法机关没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案工作更会受到与案件相关的某些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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